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三鑫**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中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三鑫**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装在福**体中心片区道路工程第1标段场所内涉嫌侵犯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220211712.4)的一种窨井盖的井座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220211712.4、名称为“一种窨井盖的井座”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专利的法律状态检索结果及申请人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息,可以证明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同时提交了涉嫌侵权产品的施工现场图片及福州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的中标结果公示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人已提供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以拍照的方式对被申请人福**有限公司安装在福**体中心片区道路工程第1标段场所的涉嫌侵害申请人福建三鑫**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窨井盖的井座”(专利号:ZL201220211712.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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