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辰(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集辰(福建**有限公司提出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集辰(福建**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集辰(福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明**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70元由原告集辰(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