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集辰(福建**有限公司与三明**有限公司、福建**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潍坊渤**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山东**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美**责任公司与徐州**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河与楼烊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河与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东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山东**限公司、潍坊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潍坊大有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