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山东**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