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拖拉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司以其已与拖拉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华**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华**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