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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有限公司与潍坊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拖拉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司以其已与拖拉机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华**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华**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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