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诸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良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潍知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城**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诸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