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限公司诉被告郭**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定义务,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7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3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525.36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