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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被告深**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的另一半诉讼费人民币500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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