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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海南恒**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恒**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南**限公司、陈**、冯**、陈**、廖**、杨**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交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的(2006)美执字第642-2号民事裁定书,该院已裁定将海南恒**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金盘路15号1号别墅西侧房屋过户至杜**名下,该房已于2007年5月15日过户至杜**名下。根据上述生效裁定及房屋所有权证,位于海口市金盘路15号1号别墅西侧房屋(即海口市金盘路15号南宝花园1号楼)的所有权人已发生变更,海南恒**限公司已不再是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其起诉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条件。而冯*对海南恒**限公司的反诉系依附在本诉基础上,现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冯*对海南恒**限公司的反诉亦无法律依据,亦应驳回其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7)龙*一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海南恒**限公司的起诉;

三、驳回冯*的反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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