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与广东福**限公司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因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知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5月6日,广东福**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公司)(甲方)和广东省五**培训中心(乙方)签订了音像作品制作著作权使用合同书。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授权甲方使用乙方撰著的《教你做西点》、《教你做小蛋糕》剧本制作影视作品(包括录像、VCD、DVD等)。并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五天内将剧本交付给甲方。根据此授权,甲方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对《西点、小蛋糕》加以改编、编辑等,并对如上述“使用”而制作的影视作品确定名称。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对上述使用制作完成的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该合同书盖有被上诉人及广东省五**培训中心的印章,并有乙方人员伍**、李**在领取全部稿酬后的签名。被上诉人提交的《学作西式点心》VCD的外包装盒记载有“讲解示范:伍*蝉特级点心师,版号:ISRCCN-A57-03-0054-0/V.G7(1),中国人**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东福**限公司经销,版权所有:广东福**限公司”等信息,其碟面上亦记载有上述版权信息,其激光识别码为ifpiH405。2005年9月26日,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向北京**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公证处出具了(2006)京东证内字第66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上诉人世纪龙公司经营的21CN网(网址:http://www.2lcn.com/)的宽频影院中,以已付费用户名、密码后登录,可以在线观看影片《学做西式点心》的全部内容。经当庭播放,上诉人认为其网站提供的该节目与被上诉人的《学作西式点心》VCD两者来源一致。被上诉人为本次公证支付费用1000元,另支付工商查询费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原始制品,其特征在于该制品由摄制设备机械录制产生,如实反映客观景物、形象及声音,在制品的形成过程中不添加任何智力创作成分,亦不存在编辑、剪辑等后期制作因素。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学作西式点心》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编剧、导演、表演人员、摄影、剪辑、服装、合成等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该种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上诉人与广东省五**培训中心之间签订的音像作品制作著作权使用合同书和被上诉人在上述合法出版物上的署名及其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被上诉人福**公司系涉案作品《学作西式点心》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不享有著作权,但不能提供任何反证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根据公证及当事人陈述之事实,上诉**公司对该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学作西式点心》实施了如下行为:将业已进行数字转换的该作品上载至其网站即21CN网,供公众通过互联网在线观看,造成权利人网络传播权受损,导致被上诉人权利行使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上诉**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福**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酬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和承担诉讼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另外,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侵犯的是其财产权利,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上诉人侵权行为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证据,故对被上诉人请求判令上诉人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应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经营的21CN网站的宽频影院中有多部电影提供给公众观看且收取一定费用,上诉人理应尊重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所拥有之权利,亦应知道网络传播相关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上诉人却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传播作品《学作西式点心》,其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鉴于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诉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种类和上诉人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应赔偿的具体数额。另外,被上诉人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及工商查询费均为诉讼的必要支出,上述支出均由上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应由其一并赔偿。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网络传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学作西式点心》的行为;二、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福**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福**限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50元;四、驳回广东福**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80元,由广东福**限公司负担1417元,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负担2163元。

上诉人诉称

世**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酌定上诉人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涉案影片的合理使用费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其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其作为证据提交的《判决书》中的电影作品与本案涉及的作品既不是同类的作品,也不能在制作成本、市场收益以及市场影响力上存在可比性,不具有参考价值。被上诉人在2003年已经制作并公开销售诉争的音像制品,而被上诉人主张发现上诉人侵权是在2005年,其作为一般的音像制品销售都已经在市场上难以寻觅,其价值已经大打折扣。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只能证明侵权的时间,不能证明侵权的程度、侵权的时间段和持续性。那么,按照法律事实,只能表明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属于轻微的侵权,即使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也是轻微的。上诉人提交的与广州市**有限公司的授权片单中可以看出,其授权使用的音像制品与被上诉人制作的DVD属于同一类型科教片,其中还包括与诉争标的几乎完全相同的西式面点制作的烹任教育节目。而从实际收入情况来看,从2005年8月9日-2006年6月30日,980部片子的总收入为40372.96x2=80745.92元,平均一部片子年收入为82.39元。由于上诉人早已在被上诉人发出警告前就主动撤除案件涉及的作品,无法提供涉案作品的收入情况,因此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上诉人拥有合法授权的大量同类型的作品的正常许可以及收益情况,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诉人认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作为衡量同类音像作品合理许可使用费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赔偿应当参照作品的合理使用费用,原审法院酌定上诉人20000元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该作品的合理使用费用,判罚过高,有失公平。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赔偿被上诉人1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音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显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被上诉人许可,侵权使用被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其行为剥夺、践踏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被上诉人失去了经过协商获得许可使用费的权利和机会。2、上诉人承认使用了被上诉人的涉案作品,但上诉人一直未向法院提供其使用涉案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上诉人这是在有意回避事实。而上诉人提出的所谓证据,试图说明其使用类似作品的收入情况,我们认为上诉人的所谓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构成的条件,不能作为证据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无法实现其使用相关类似作品所谓收入不高的说法。3、在上诉人侵权使用被上诉人的作品,且人为制造非法使用所得不清的状态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适用法定赔偿的相关条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除原审判决第二判项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外,上诉人对原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侵犯被上诉人著作权的认定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原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交证据:1、艾瑞**限公司出具的《中国P2P流媒体研究报告2006年简版》,拟证明网络电影发展的收入状况;2、上诉人与广东中**限公司签订的《视音频节目信息网络版权授权合作协议》、广东中**限公司的《授权书》该公司出具的《关于与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合作分成的说明》,拟证明上诉人与中**司的合作情况及其网络视频收入情况;3、上诉人与广州市**有限公司签订的《版权使用授权协议》及广州市**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有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分别出具的《授权书》,拟证明上诉人与奥**司的合作情况;4、奥**司出具的《关于与世纪龙信息网络**公司合作分成的说明》,拟证明上诉人电影视频收入情况;5、电影《疯狂的石头》简介,拟证明当时最热门电影视频在上诉人处的收入情况。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诉人未提交上述证据1、5的原件,故该两份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而对证据2-4,认为均为案外人提供,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上诉人提交了其与广东中**限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授权书,但因上述单位未到庭参与质证,上诉人也未提交其它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证明。而上诉人提交的《中国P2P流媒体研究报告2006年简版》,系艾瑞**限公司针对中国互联网及电信服务领域内新兴服务的网民使用习惯及消费倾向通过iUserSurvey作的调查,上诉人同样未就该报告与本案的关系及其主张作出明确说明,在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确认上诉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并对上诉人陈述的各项理由不予采信并无错误。在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及上诉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以其所提交证据作为衡量本案同类音像作品合理许可使用费的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元,由上诉人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