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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张**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某某、张*、张*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某某、张*、张*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某某、张*、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钱某某、张*、张*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均由上诉人钱某某、张*、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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