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钱某某、张*、张*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某某、张*、张*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某某、张*、张*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钱某某、张*、张*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均由上诉人钱某某、张*、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