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吕*申请执行乔**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在原告吕*的宅基地范围内垒的围墙、厕所、树木并填埋水井。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该案已按协议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033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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