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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XX与詹XX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谷XX诉被告詹XX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家楼房的西墙根挖了直径约2米,深约1.2米的坑,并将挖出的土堆放在自家后院,且西高东低形成一个慢坡。如遇下雨,水就全部集中在原告家的墙根处,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原告家的楼房根基不断下垮,直接威胁原告家庭的生活及生命安全。原告曾多次通过第三人来协商解决此事未果。故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将在原告楼房西墙根挖的直径约2米,深约1.2米的坑填平、砸实;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没有在原告房西边挖坑,原告房西边坑的形成是因原告建新房时将其地基升高形成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照片一张,证明被告在原告房西边挖坑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无异议,当庭予以认可。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东西相邻。1993年原告在其庄基北部建造新房一座。2004年被告在其庄基南部建造新房时将原告楼房西墙根处的建筑垃圾及土取走,形成长约2米的坑一个,致原告房屋西墙地基外露,对原告的房屋造成安全隐患,为此原告通过村干部等人调处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将原告房屋西墙根处土取走,致原告房屋西墙地基外露,对原告房屋构成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谷XX房屋西墙根处坑填平,恢复原状。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詹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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