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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诉褚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褚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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