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侵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泾阳**加工厂诉被告张*甲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阳**加工厂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