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泾阳**加工厂诉张*甲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泾阳**加工厂诉被告张*甲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阳**加工厂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泾阳县云阳木器加工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