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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