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恒诉被告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恒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七元,由原告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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