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以没必要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二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李**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郭**、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限公司与榆中县来紫堡**民委员会、甘肃**限公司、第三人兰州**管理局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留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等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