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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以没必要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二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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