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肃**限公司与榆中县来紫堡**民委员会、甘肃**限公司、第三人兰州**管理局土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司)与被告榆中县来紫堡**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甘肃**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司)、第三人兰州**管理局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成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司的委托代理人滑和平、朱**,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方本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天保、安**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兰州**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侯*、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昊发公司诉称,2013年7月17日,原告昊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书》,约定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由原告昊发公司临时占有第三人位于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23333平方米桑园子炸药库所在地。在原告准备进场合理使用土地时,被**委会下属的五社社长带领部分村民暴力阻止原告使用,并主张桑园子炸药库所在地归被**委会所有。2014年3月25日被告安**司在桑园子炸药库所在地开张剪彩,主张被**委会已经将土地卖给其公司。为此,8个多月来原告不能正常使用该土地,租赁的设备闲置已经给原告造成了4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讼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昊发公司诉称其租赁的位于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23333平方米桑园子炸药库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第三人兰州**管理局。但被告村委会则认为该土地由于第三人兰州**管理局撂荒,实际由被告村委会耕种,被告村委会才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第三人兰州**管理局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该块土地截至目前还没有确权。庭审中查明,第三人兰州**管理局于2011年向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就该土地申请确权发证,因其提供的权属资料不全,该土地权属界线不清,至今未确权登记。也就是说该涉案土地的权属还没有确定,处于待定状态。本案实质属于土地权属不明确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案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肃**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甘肃**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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