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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前各与祁**民事其他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祁前各、姚**因与被申请人祁**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陇南**民法院(2010)陇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祁前各、姚**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自1980年所占用的地系泥石流沙滩地,并非耕地,而原审认定该地属于祁**的承包地,属认定事实错误。2、祁**提供的证人证言,形式要件不合法,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故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证,属无效证据;3、申请人占用的沙滩地属集体所有,祁**没有诉权,且申请人使用该地已达24年之久,若构成侵权,也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4、双方对该土地的权属发生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作确权处理,对其处理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故原审受理该案,属程序违法。5、原审认为本案属土地侵权纠纷,但却依据《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判处,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祁**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时祁**向法庭提交了祁**委会的证明、法院所作的现场堪验笔录及祁前各系姐弟的祁安子和祁三月的证言,均证实该诉争之地为祁窑村六组所有的土地并承包给祁**的父亲祁**,并由祁**耕种的事实。因此,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属明确。祁前各、姚**主张该地系其开垦的沙溜地,并无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祁前各、姚**在与祁**及其父母协商将该地垫平后作为碾麦场,2008年申请再审人在该地搭建两间简易房,2009年9月,其在该地内修建围墙时,因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才酿成纠纷,因此,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故祁前各、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祁前各、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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