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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徐**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成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要求被告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7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同意停止侵权不再阻挡原告施工,不同意承担经济损失和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停止阻挡原告刘**在租赁土地上的施工行为。

二、原告刘**与被告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1年6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三、原告刘**放弃要求被告徐**赔偿经济损失67800元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刘**与被告徐**各负担366.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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