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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麻二力民事其他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与马麻二力、张**侵权纠纷一案,甘肃省临**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临中法民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4月19日,马**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遗漏了能够影响协议效力的承包户成员主体。承包户成员应包括申请人父母、申请人夫妇、申请人妹妹、申请人长子和次子共七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41条的规定,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原判决未对此事实予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调解协议损害了申请人夫妇、申请人长子等第三人的利益,该协议无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委托其子马麻二力与张黑麦达成的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申请再审人并无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对协议确认能够影响其效力的承包户成员主体。本案中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冲突,也不够成协议可撤销的合法事由。调解协议也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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