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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金学信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金**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金*、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金**与被告金**均系榆中县连搭乡金家营村村民,原告在该村承包土地并耕种至今。2013年被告金**先后多次将原告的承包地平整水地、六十亩地、刘**子三处土地上种植的蔬菜、玉米破坏,导致蔬菜、玉米减产绝收。经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无结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耕种土地的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土地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一、刘家庄*(0.4亩)、六十亩地(0.75)和湾湾地(1亩,现耕种0.5亩)这三块土地的承包权是金学信,不是金学军。我们分家时,我父亲把刘家庄*0.4亩和湾湾地1亩(现耕种0.5亩)分给我和妻子。土地调整时,我二妹出嫁,其土地六十亩地0.75亩被调整给我的二儿女。这三块地长期被原告霸占耕种,2005年我向村委会和乡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解决,村委会给我出具了这三块土地是我承包的证明,但原告任*霸占耕种。因此,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与被告金**均系榆中县连搭乡金家营村村民。原告金**承包耕地9.30亩,其中旱地2亩、川地7.3亩。被告金**承包耕地7.79亩,其中旱地1亩、川地6.29亩。双方承包地登记表中均未确认承包地的具体位置。

另查明:六十亩地的耕地1998年开始由原告金**耕种至今,刘**、平整水地两处耕地2003年开始由金**耕种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诉争土地均未能提供享有承包经营权的证据,但原告自1998年开始耕种六十亩地的土地,2003年开始耕种平整水地和刘家庄*土地至今。被告如认为原告耕种上述土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常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被告采取极端手段推毁,阻止原告耕种土地,其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请求,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对原告金**耕种的刘家庄*、平整水地、六十亩地的土地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

二、驳回原告金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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