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医疗尚未完成,行政部门尚在处理过程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四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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