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医疗尚未完成,行政部门尚在处理过程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四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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