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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马*飞牙与被告张**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权纠纷。

原告张**、马*飞牙与被告张**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张**非本案适格被告,待确定被告人后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马**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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