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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郭*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后,向原告郭*甲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口头通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又两次电话通知,但原告一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愈期不予交纳,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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