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留月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留月以仍需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留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唐留月负担,已交纳。因原告唐留月家庭困难,本院决定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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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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