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以自己起诉的健康权纠纷已经派出所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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