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以自己起诉的健康权纠纷已经派出所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李**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留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策策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1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等与延庆县永宁镇南张庄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与路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