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李**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留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1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等与延庆县永宁镇南张庄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国**与路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