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李**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留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1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等与延庆县永宁镇南张庄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国**与路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