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金**、汪**、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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