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金**、汪**、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李**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留月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明叔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卫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