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明叔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