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陈**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芳华十八CHINAFLOWER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复制、发行等权利。在原告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即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到被告经营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封存。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芳华十八CHINAFLOWERS》盗版音像制品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元(交通费2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7日,原告与环球**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经环球**公司授权,原告取得音乐专辑《芳华十八CHINAFLOWERS》CD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授权期限自2004年12月7日-2007年12月6日止。2004年12月7日,原告与珠江电影**像出版社签订一份《出版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该专辑的独家发行工作,珠江电影**像出版社负责专辑的所有审查、审批等出版工作。经珠江电影**像出版社申请,国**权局下发了国权音字98-2004-1290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国**化部下发了文音进字(2005)37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经批准发行曲目包括:1.狂欢;2.眼睛;3.但愿人长久;4.天涯歌女;5.Phone杀令;6.走在雨中;7.东风破;8.沧海一声笑;9.掀起你的盖头来;10.茉莉花;11.彩云追月;12.纸船;13.盘古开天。

珠江电影**像出版社出版、原告发行的正版《芳*十八CHINAFLOWERS》CD唱片盘芯SID识别码为IFPIC425。2005年8月1日,经原告申请,在广州市**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在被告经营的深圳市宝**路三联村墩背市场的“益家百货”商场购买了5盒音像制品,合计81.20元。广州**公证处出具了(2005)穗白内经证字第1119号公证书并封存了所购光盘。其中有涉案的《芳*十八CHINAFLOWERS》CD唱片,单价16.8元。该《芳*十八CHINAFLOWERS》CD唱片封盒上面标注的出版发行单位是长春电**出版社,由环球**限公司提供版权。打开被控侵权CD,在碟片上标注的出版单位是长春电**出版社,在盘芯上没有标注SID识别码。原告确认该CD不是原告或原告授权复制、发行的音像制品。该第一张CD碟上包含了原告《芳*十八CHINAFLOWERS》专辑中的1.狂欢;2.眼睛;3.但愿人长久;4.天涯歌女;5.Phone杀令;6.走在雨中;7.东风破;8.沧海一声笑;9.掀起你的盖头来;10.茉莉花;11.彩云追月;12.纸船;13.盘古开天等13首曲目。

广州**公证处对原告申请的公证事项收费600元。原告在深**商局查询被告主体资格支出费用60元。原告在被告处购买5张光碟共支出81.20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协议书、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正版光碟、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CD、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环**限公司授权,广东**限公司取得音乐专辑《芳*十八CHINAFLOWERS》CD唱片自2004年12月7日至2007年12月6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被告陈**向公众提供了名为《芳*十八CHINAFLOWERS》的CD唱片,该CD光盘包含了原告《芳*十八CHINAFLOWERS》CD唱片中《狂欢》等13首曲目。由于该CD光盘系未经原告授权复制的盗版侵权制品,被告销售该侵权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芳*十八CHINAFLOWERS》专辑中《狂欢》等13首曲目的专有发行权。被告销售了原告享有专有发行权曲目的盗版音像制品,而又未能证明其销售的CD有合法来源,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根据原告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的是其专有发行权,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专有发行权的《芳华十八CHINAFLOWERS》CD唱片;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陈**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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