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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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