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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