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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