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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