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王**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代理人罗**、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近几年原告一直以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将自己位于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东苑小区东约200米处)的九间商铺租赁给被告。在租赁期内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租金,剩余5万租金未支付。租赁期满后,被告既不向原告交付商铺也不主动找原告协商是否继续租赁的事宜。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支付了拖欠的租金,并将九间商铺钥匙交付给了原告。但事后原告发现,九间商铺地下室朝北的门被被告封堵,商铺房顶被告架设的广告牌支架也没有拆除。原告通过第三人与被告交涉,被告不予理睬。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对自己所有的商铺地下室无法使用,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原告位于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东苑小区东约200米处的原立新电器所使用的)九间商铺的地下室门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地下室的门是铁制的,常年经过雨水的侵蚀生锈致使无法使用,所以拆除后将门用砖砌了。我现在可以协助原告将门打开,或者是以门的同等价格赔偿原告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铺面九间及地下室租赁给被告使用,该地下室从西向东第一间朝北开门,安装了铁门。该铺面租赁期限于2013年7月1日到期,双方为是否续租和租赁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2013年9月6日本院调解处理,当天被告交清了租费和九间商铺的钥匙。

另查明:被告将该九间商铺地下室从西向东第一间朝北的铁门拆除后用砖和水泥封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租赁使用原告商铺及地下室,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损坏,但被告在使用期间,无故将该九间商铺的地下室朝北的门用砖和水泥封堵,其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地下室铁门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金**位于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九间商铺从西向东第一间商铺的地下室朝北的铁门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