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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诉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强诉被告马*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强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马*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近日,原告得知被告已私自在原告的1.6亩“场院”承包地上建了住房。双方为此酿成纠纷。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土地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原告马**的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没有构成侵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十多年前,被告在原属原告的场院地上打了宅基地庄*,继而建房,并于2004年7月29日取得了榆中县规划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土地已在十年前由原、被告母亲给被告使用,被告便在其上面打庄、建房,被告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原告并没有干涉,视为同意被告使用。榆中县规划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7月29日向被告颁发了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说明被告是合法使用该土地。故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辨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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