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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与张**民事其他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娄**因与张**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陇南**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的(2010)陇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娄**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实康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对本案争议的土地进行了确权,确认了申请人拥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原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终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合理,请求驳回娄广财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娄**与张**争议的土地,经康县王坝乡政府(2009)22号文件《关于张**、娄**自留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及大**委会《关于张**、娄**两家长期纠纷解决协议》确权,该地属于张**的自留地,归张**经营使用,娄**非法侵占张**的自留地并建房的行为,侵犯了张**对该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二审法院作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判决无不当之处。现娄**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有异议并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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