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李**及第三人天津市河**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吴**与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芦金樑与天津市河北区乌江里玉泉浴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吴**与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