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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