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55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院开户行:中国农**辰支行。
账号:04×××9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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