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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