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从银行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10000元,后被执行人自动交法院2000元,共计履行12000元,余款5773.53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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