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庞**与被告天津长**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5年7月29日以目前不具备伤残鉴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对被告天津长**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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