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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天津市河北区乐迪蔬菜市场中山公园分市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乐迪蔬菜市场中山公园分市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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