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1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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