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彭**与江苏路劲**天津分公司、通力电**津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天津**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陈**、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翔与吕**管辖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邵**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江苏路劲**天津分公司、江苏路**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黎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