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凯诉被告陈**、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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